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5號
原 告 江睿暉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被 告 江浲玄
廖愛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江安
被 告 李文乾
陳秀華
謝銘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玉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1日下午2時40 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就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原預擬之裁判主文為:「兩造 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應予分割如附圖即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 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三,被告廖愛甄負擔百分之 四十七,被告江浲玄負擔百分之五十」。茲因發現臺中市中 正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有下列錯誤而再開言詞辯論: 1、將被告謝銘「勲」誤載為謝銘「勳」。2、標示(三)誤將 原告江睿暉、被告廖愛甄之持分比例顛倒。本院將函請臺中 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更正,再以更正後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作為 本件之分割方案。
三、兩造對上述更正後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分割方案,應於庭前具 狀查報是否同意,若不同意者,並應詳予說明反對之理由及 另所主張之分割方案內容,以維護自身權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