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57號
TCDV,102,補,957,2013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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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謝萱萱
原告與被告楊清林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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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