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57號原 告 謝萱萱原告與被告楊清林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