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88號
TCDV,102,補,788,2013060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林昆弘
被   告 司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06
萬0763元(即兩造買賣移轉契約書所載系爭房屋(含基地)之價
金),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59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