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王汝達(即大和物流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吳麗冬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大和物流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二年四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和物流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嗣 聲請延展清算而應於102年3月31日清算完結,惟因債務尚清 理中,致無法於延展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再次聲請裁 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聲字第1504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2年9月30日止完結 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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