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872號
TCDV,102,司聲,872,201306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黃靖淳即黃薇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前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 表示。惟因招領逾期,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 知書及退郵信封各1 件為證。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