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3155號
TCDV,102,司票,3155,201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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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155號
聲 請 人 翁金柱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張琬婷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郁琪富群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黃郁琪」為何人?(似非發票人)
三、提示日為何?(發票日應為民國100年11月3日)
四、提出富群企業社於發票日時之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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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