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155號
聲 請 人 翁金柱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張琬婷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郁琪即富群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黃郁琪」為何人?(似非發票人)
三、提示日為何?(發票日應為民國100年11月3日)
四、提出富群企業社於發票日時之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