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904號聲 請 人 陳俊榮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政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釋明本件票號00000000號之營業所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