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859號
TCDV,102,司票,2859,201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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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859號
聲 請 人 林明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彭紫綺即彭玉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附表編號5、15、25之本票原本三紙。
二、提出相對人彭紫綺即彭玉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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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