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859號聲 請 人 林明典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彭紫綺即彭玉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附表編號5、15、25之本票原本三紙。二、提出相對人彭紫綺即彭玉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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