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807號
TCDV,102,司票,2807,201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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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807號
聲 請 人 王柄弦即清玉茶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受慧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聲請人為受款人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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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