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904號
TCDV,102,司票,1904,20130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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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904號
聲 請 人 王榮宗
相 對 人 凱蒂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勁宇

相 對 人 學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楊粉
相 對 人 陳明富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所為之
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學田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明富」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楊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狀之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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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學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