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70號
TCDV,102,司拍,170,201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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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 對 人 羅偉銓即羅鐘盛
相 對 人 羅鐘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之1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分別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 權:
(一)登記日期:①民國93年4月6日、②95年1月2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1, 200,000元、②1,2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①自93年4月5日至128年4月5日止 、②自95年1月20日至130年1月2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羅鐘盛。
嗣債務人羅偉銓即羅鐘盛分別於①93年4月7日、②95年1月6 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元、②1,080,000元,約定有利 息、違約金,清償日期均為108年4月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 ,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1年12月1 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104,678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貸借據暨授信 合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 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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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所 有 權 人 │
│ ├───┬────┬───┬───┬──────┤ ├─────┤ 及 │
│號│ 市 │ 區 │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權 利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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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清水 │西寧 │ │128 │建│80.00 │羅偉銓即羅鐘盛 2分之1 │
│ │ │ │ │ │ │ │ │羅鐘傑 2分之1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所 有 權 人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及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權 利 範 圍 │
├─┼──┼───────┼────────┼──────┼─────┼──────────┤
│1│464 │臺中市清水區西│主要用途:人行道│一層:50.60 │ │羅偉銓即羅鐘盛2分之1│
│ │ │寧段128地號 │、店舖、住房 │二層:63.40 │ │羅鐘傑 2分之1 │
│ │ ├───────┤主要建材:鋼筋混│屋頂突出物:│ │ │
│ │ │臺中市清水區中│凝土造 │13.55 │ │ │
│ │ │山路409號 │層數:2層 │騎樓:14.5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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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