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69號
TCDV,102,司拍,169,2013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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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林助信律師即趙金生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趙金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8月2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8月21日至126年8月20日止 。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趙金生。債權額比例:全部。 嗣相對人趙金生於101年3月27日死亡,並經本院101年度司 繼字第1962號裁定指定林助信律師為遺產管理人,而相對人 趙金生於91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約定有利 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1年9月9日,應按月 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 101年3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 金1,519,61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均為影本 )各1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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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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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 北屯區 │ 同榮 │ │ 1118 │建│ 468 │100000分之3392│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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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 │ │ │
│ │ │ │ │ │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範圍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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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北屯區同│住家用 │6層:85.28│陽台:14.89 │ 全部 │
│ │ │榮段111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 │ │
│ │3233├───────┤12層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后│ │ │ │ │
│ │ │庄北路175號6樓│ │ │ │ │
│ │ │之2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同榮段3256建號建物:面積:1,214.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
│390(含停車位編號8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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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