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78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憶秈即陳憶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為陳憶秈即陳憶紋?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