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782號
TCDV,102,司促,21782,201306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78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吳永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秦貴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委任狀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
  ㈡釋明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㈢補信用卡約定條款之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