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780號
TCDV,102,司促,21780,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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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780號
債 權 人 陳水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浚庸賴秋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 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另按請求 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 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 總則規定。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 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浚庸賴秋泉發給支付命令,惟 查其借款協議書所約定清償期為協議書簽定日89年3月25日 起15年內清償,即清償日應為104年3月25日,本件因未屆清 償期,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應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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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