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311號
TCDV,102,司促,21311,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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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3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詹雪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柒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詹雪梅於民國101年8月27日(撥款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200,000萬元整(核貸總金額),約定期限60期(簽
   約期數或幾年)並於民國106年8月27日(約定清償日期)清
   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固定計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
   ,此有借款契約書乙紙可稽(證一)。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2年2月27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83,787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
   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
   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借款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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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