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0784號
TCDV,102,司促,20784,201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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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78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0○0號13樓之1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住臺北市○○路0段000○0號13樓之1
           送達代收人 陳曉玫
           住臺北市○○路0段000○0號20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姚民峰姚義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相對人姚民峰姚義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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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