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78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0○0號13樓之1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住臺北市○○路0段000○0號13樓之1
送達代收人 陳曉玫
住臺北市○○路0段000○0號20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姚民峰即姚義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相對人姚民峰即姚義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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