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訴字,86年度,307號
CYEV,86,訴,307,2001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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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О七號
  原   告 黃○○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複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被   告 宙○○○住嘉義
        天○
        D○○
        地○○
        宇○
        G○○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凌氤中
  複代理人  丁維儀
  被   告 丁○即林丁○
        戊○○
        己○○
        癸○○即王萬成
        甲○○
        乙○○
        辰○○
        午○○
        巳○○
  兼右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庚○○
        辛○○
        丑○○
  被   告 申○○○即被
        未○○ 即被
        子○○ 即被
        壬○○ 即被
        寅○○
        酉○○
        卯○○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錦華
  被   告 丙○○
        C○○
        戌○○
        亥○○
        F○○
        J○○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石獅
  被   告 E○○○住台南
  兼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H○○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嚴連豪
  被   告 I○○
        玄○○
        I○○
        B○○
        A○○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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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