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О七號 原 告 黃○○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複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被 告 宙○○○住嘉義 天○ D○○ 地○○ 宇○ G○○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凌氤中 複代理人 丁維儀 被 告 丁○即林丁○ 戊○○ 己○○ 癸○○即王萬成 甲○○ 乙○○ 辰○○ 午○○ 巳○○ 兼右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庚○○ 辛○○ 丑○○ 被 告 申○○○即被 未○○ 即被 子○○ 即被 壬○○ 即被 寅○○ 酉○○ 卯○○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錦華 被 告 丙○○ C○○ 戌○○ 亥○○ F○○ J○○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石獅 被 告 E○○○住台南 兼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H○○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嚴連豪 被 告 I○○ 玄○○ I○○ B○○ A○○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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