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707號
TCDV,102,司促,19707,201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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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707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婉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顯權高墐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㈠請求連帶清償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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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