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707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婉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顯權、高墐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㈠請求連帶清償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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