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嘉秩字第五八號
移 送機 關 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以嘉市警
一刑秩字第○二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行為:㈠時間: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清晨五時三十分許。 ㈡地點:嘉義市○區○○○路三二○號(即冠美理髮廳)。㈢行為:被移送人甲 ○○意圖得利與人姦淫。
二、本院調查結果: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供稱伊僅為男客楊川儀從事身體及生 殖器之撫摸行為,尚未有姦淫行為等語在卷。㈡證人即男客楊川儀於警訊時亦證 稱被移送人甲○○僅為其撫摸生殖器及從事全身按摩,並無姦淫之行為等語在卷 。㈢另警方雖在現場扣得沾染男客楊川儀精液之衛生紙團在案,惟尚無確切證據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