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983號
債 權 人 張碧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景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如有錯誤,併請更正。
㈡具體指出存褶影本內何項資料可釋明曾借款予債務人?(
例如轉入帳號為何人所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