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981號
TCDV,102,司促,17981,2013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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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981號
債 權 人 曾瑞德即林森建材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瑞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究為何人?(系曾瑞德抑或由曾淑麗獨資之林
   森建材行),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
  ㈢聲請狀所附支票非債務人所開立,如有錯誤,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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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