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981號
債 權 人 曾瑞德即林森建材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瑞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究為何人?(系曾瑞德抑或由曾淑麗獨資之林
森建材行),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
㈢聲請狀所附支票非債務人所開立,如有錯誤,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