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631號
債 權 人 廣福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元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銘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自民國100年11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