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682號
TCDV,102,司促,16682,2013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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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82號
債 權 人 張陳淑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品全國際有限公司陳品丞賴芮屺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2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品全國際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法定代 理人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㈡請釋明對債務人陳品丞請 求之依據(依聲請人提出之支票,陳品丞係以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並非以個人為發票人)。㈢請求標的未載明對債務人 賴芮屺請求內容,如欲對其請求,請具狀表明並釋明請求依 據(聲請人提出之票據票號AK0000000號為禁止背書轉讓之支 票,聲請人不得依票據關係對背書人請求)。」此項裁定已 於102年5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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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全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