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黃明峯即黃明進
相 對 人 璨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紘福即張文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民國100年8月31日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結論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新臺幣150,000元整,於100年9月6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100,000元整,於100年9月30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50,000元整」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按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 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 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 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縣 (市)主 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勞資 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調解成立,兩造就 調解結果「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整,於100年9月6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100,000元整,於 100 年9月30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50,000元整」之內容達成 合意,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尚欠45,000元仍未給付 ,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強制執 行等語,並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2年5月24日中市勞動字 第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於100年8月16日先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 資爭議調解,嗣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轉介至臺中市勞資關係 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並於100年8月31日調解成立內容 :「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新臺幣150,000元整,於100年9 月6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100,000元整,於100年9月30日匯入 勞方薪資帳戶50,000元整」之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 政府勞工局102年5月24日中市勞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
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從而,聲請 人所持兩造成立之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顯係依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100年5月1日施行之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 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之法定處理程序所成立之調解 至明。準此,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