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再小上字,102年度,1號
TCDV,102,再小上,1,201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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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小上字第1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 告 蔡瓊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夏嘉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1月21日本院101年度再小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依法繳納足額之上訴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
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
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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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