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承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張六洽等間請求給付
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