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883號
TCDV,101,訴,883,201306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83號
原   告 藍善仁
      藍寧英
      藍善軍
      藍善德
      方杭欽
      薛世文
      薛世中
      薛世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莊惠祺律師
      徐祐偉律師
      蔡其龍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張治祥
      鄭晃奇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政淦
訴訟代理人 周萬民
被   告 財團法人臺灣郵政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賜得
訴訟代理人 周萬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27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臺灣郵政協會於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均有變更,其中財團法人臺灣郵政協會尚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請具狀聲明之。又請兩協會均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吳政淦陳賜得之名義重新開立訴訟代理人周萬民先生之委任狀,周萬民先生並請載明其本人統一之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