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83號原 告 藍善仁 藍寧英 藍善軍 藍善德 方杭欽 薛世文 薛世中 薛世怡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莊惠祺律師 徐祐偉律師 蔡其龍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訴訟代理人 張治祥 鄭晃奇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法定代理人 吳政淦訴訟代理人 周萬民被 告 財團法人臺灣郵政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賜得訴訟代理人 周萬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27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臺灣郵政協會於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均有變更,其中財團法人臺灣郵政協會尚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請具狀聲明之。又請兩協會均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吳政淦、陳賜得之名義重新開立訴訟代理人周萬民先生之委任狀,周萬民先生並請載明其本人統一之送達地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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