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233號
TCDV,101,訴,3233,2013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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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3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達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華輝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敏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
訴字第3233號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4,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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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陽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