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194號
TCDV,101,訴,3194,2013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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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何書喬
被   告 許玲鳳
      曾美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酈長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4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七頁第二列關於「許美鑾」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曾美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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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