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中市私立國峰汽車駕駛人訓練班即王皓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啟三、江振隆因101年度訴字第2861號
確認自拆補償金領取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745,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33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