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2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海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至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4,12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9,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