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624號
TCDV,101,訴,2624,2013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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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2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海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至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4,12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9,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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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