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建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443號
TCDV,101,訴,2443,2013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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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43號
原   告  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春福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富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定球等分割建物事件,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追加
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1762建號建物請求一
併分割,經核上開訴之追加部分,尚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追
加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1 萬8,444 元(計
算式:1,100 ㎡×56340/100000×32,140元=19,918,444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連同原起訴之同段1664建號建物之訴訟標的價
額119 萬8,468 元,合計2,111 萬6,9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9萬7,856 元。茲原告僅繳納1 萬2,880 元,尚欠18萬4,976 元
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18萬4,976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此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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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