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43號
原 告 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春福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富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定球等分割建物事件,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追加
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1762建號建物請求一
併分割,經核上開訴之追加部分,尚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追
加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1 萬8,444 元(計
算式:1,100 ㎡×56340/100000×32,140元=19,918,444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連同原起訴之同段1664建號建物之訴訟標的價
額119 萬8,468 元,合計2,111 萬6,9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9萬7,856 元。茲原告僅繳納1 萬2,880 元,尚欠18萬4,976 元
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18萬4,976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此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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