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淙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茂空調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
第1118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37,75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