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契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102號
TCDV,101,建,102,2013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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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藍英昭即祐興土木技師事務所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淙柏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複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 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應提出其合併更名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是否於起 訴後有變更法定代理人而有承受訴訟之情形。
三、前揭證據尚有不明,原告應補正之,本院認再加以調查之必 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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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