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原 告 賴林幸惠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複 代理人 洪瑞霙律師 謝明智律師 施驊陞律師被 告 賴文千 賴玫宜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被 告 賴文仁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林春榮律師複 代理人 張維真律師 楊大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7月2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審理。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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