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754號
原 告 黃宗源
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
趙培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雪梅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定為
100,00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7樓之4之樓頂平臺加蓋建物所納入之3個排水孔及
通風換氣管回復排水及通風換氣之原有功能,是本件應以前揭回
復費用核定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本件回復費用(應提出合格廠商出具
之工程估價單),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得扣除已繳之1,00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