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2年度,15號
TCDM,102,自,15,20130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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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自字第15號
自 訴 人  莊榮兆
自訴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
被   告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代表人 許革非
被    告 陳銘堃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 法條;其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 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第2款 、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自訴書程式之規定,旨在界 定自訴及審判之範圍,其中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犯罪 事實」,既係審判之對象,兼衡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自應具 體而明確,始無乖於保護被告之旨意;若其犯罪事實所載不 明確或欠具體,有害於被告實質之防禦時,即屬法律上必備 之程式有欠缺,法院雖不得逕予不受理,仍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343條準用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應認其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99 年度臺上字第17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自訴之程序違背規 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三、經查:
(一)自訴人前於民國102年5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 並於102年6月4日提出自訴補充理由狀,然自訴人就其自 訴之犯罪事實,僅概括記載被告許革非等人非法重製自訴 人之工程圖著作,並由鋼模師做成與工程圖尺寸相同之鋼 模,而大量複製MA415型瓦斯防爆器交由台港公司販賣, 因認被告等人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等語。惟本院認自訴 人就本案相關犯罪之時日、處所、方法均有未明,犯罪事 實猶不明確,有害於被告等之實質防禦權,已欠缺法律上 必備之程式。
(二)復經本院於102年6月7日裁定命自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 「完整」補正本件犯罪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指明 用以證明各該犯罪事實之證據及所犯法條,如逾期未補正 則諭知不受理判決等語;上開裁定業於102年6月10日送達



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有本院命補正之裁定及送達證書等 在卷可稽。然自訴人於收受上開裁定後,逾期並未遵期補 正,使被告等人之訴訟防禦權無從或難以行使。四、綜上所述,本件自訴人並未具體陳明各該被告所涉之犯罪事 實,且至補正期間屆滿前,亦未依上開命補正之裁定補正, 本件犯罪事實猶不明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已有害於 本件被告等之實質防禦權,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未備,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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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