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明業
具 保 人 何 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143 號、102 年度執字第485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明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於具保人何美 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湯明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額20萬元,於具保人何美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受刑人經保釋後,所犯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 於執行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執字 第4852號案件向其戶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 傳喚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函覆前往拘提 被拘人未獲,又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 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 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 之報告書、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等資料影本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 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各一份附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