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保險簡字第二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崧
訴訟代理人 黃仁傑
周南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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