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200號
TCDM,102,聲,2200,201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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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164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政宏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 100年度調偵字第265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 101年4月6日確 定,102年 4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盜印翰 林出版社數學講義20本、盜印康軒國小國語測驗卷24張、盜 印翰林國小社會學習卷26張、盜印南一國小數學評量卷24張 、盜印南一國小自然與生活科技評量卷24張、盜印大新書局 日本語141張、盜印致良出版社e世代日本語255張(詳100年 度偵字第9406號卷第38、107頁,100年保管字第3199號扣押 物品清單),係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 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 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0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 第96條之 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 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 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本案 被告吳政宏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於101年3月28日以100年度調偵字第265號緩起訴處 分,於101年4月6日確定,並於102年4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 撤銷等情,有該案警卷、偵卷及執行卷宗足憑,復有前開緩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又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乃被告所有犯本案著作權所得之物,並據被 告陳明在卷,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屬有據,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綵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
│編號│ 品名 │ 數量 │ 備註 │
├──┼──────────────┼────┼─────┤
│ 1 │盜印翰林出版社數學講義 │20本 │ │
├──┼──────────────┼────┼─────┤
│ 2 │盜印康軒國小國語測驗卷 │24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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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盜印翰林國小社會學習卷 │26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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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盜印南一國小數學評量卷 │24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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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盜印南一國小自然與生活科技評│24張 │ │
│ │量卷 │ │ │
├──┼──────────────┼────┼─────┤
│ 6 │盜印大新書局日本語 │141張 │ │
├──┼──────────────┼────┼─────┤
│ 7 │盜印致良出版社e世代日本語 │255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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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