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084號
TCDM,102,聲,2084,2013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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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雄
      丁建德
      陳世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
緩字第768 、769 、770 號、102 年度執聲字第153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陸拾伍張及現金新臺幣貳仟參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文雄丁建德陳世周因賭博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速偵字第56 17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 年2 月8 日確定,102 年2 月7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 克牌65張及現金新臺幣2,300 元(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100 年度速偵字第5617號卷第12頁之101 年度保字第670 號扣押物品清單),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 碼處之財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 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亦有 明文。
三、查被告張文雄丁建德陳世周因上開賭博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速偵字第5617號為緩起 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 年,於101 年2 月8 日確定,102 年 2 月7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 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在卷可憑。又扣案之撲克牌65張 ,為當場賭博之器具;以及扣案之賭資2,300 元,係被告3 人所有,且為在賭檯之財物,業經被告3 人供承在卷,屬刑 法第266 條第2 項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按諸前揭規定,應認 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加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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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