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532號
TCDM,102,易,1532,201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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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鋒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0一
年度偵字第二0七五0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一 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在監服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緣乙○○與張○書(本件涉及竊錄性愛畫面 等違反善良風俗情事,對於遭竊錄者之名譽及隱私容有保護 必要,爰不於判決書中揭露足以識別遭竊錄一方之身分,故 完整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原係男女朋友關係,嗣因故分手後 ,乙○○慮及張○書回應態度不如預期,擔心張○書自此對 其不加理睬,乙○○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故意,先於一0 一年七月十四或十五日之間某時,在其位於高雄市○○區○ ○街○○○○○號住處內,將其於同年一月間所竊錄、內有 乙○○與張○書性愛過程之影音檔案(所涉妨害秘密罪嫌部 分業據撤回告訴,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透過電 腦網際網路,上傳至「無名小站」網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誤為「YOUTUBE」,就此涉嫌散布猥褻物品罪嫌部分,業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設定密碼作為封鎖措施, 避免他人得以輕易點選瀏覽,其後乙○○再自一0一年七月 十六日起至同年八月二十六日止,接續以其所使用之0九八 0七四二八六七號行動電話,寄發內含「我發給娘還有另外 兩個男生,你有辦法自己去改密碼吧!」、「要你就是今天 出來讓我打三巴掌,不然你就等著你的影片外流!」、「你 應(誤書為「因」)該懂得我要作些什麼事,你能先備案就 快備案吧,或先跟你爸媽說一聲!」、「我想了很多才下定 的這個決心,我這次不會再動搖了」、「很好把我封鎖,看 來我真的該動作了。」、「我真的等你到三十分而已,否則 下午一定會發生很恐怖的事。」、「等了好久終於等到你一 個朋友上線……我發現他就是你帶來給我看的那男朋友,該 不該給他看呢?哈!」、「我真的一切都準備好要豁出去了 ,我最後等你到十點。我好話壞話都說盡了。別怪我。」、



「還是你覺得我手上已經沒東西了?」、「我真的很痛苦, 十二點我就會用群發的送出。」、「我不太敢放,但你一定 要把我逼到就是了!?那你就賭賭看」、「還是要讓整個空 軍都知道你才開心?」、「好!看來你真的要我進去關個兩 年你才開心是吧!」、「我不會讓你死的不明不白,我根本 還沒給任何人看過,上傳無名的解析度不好,但我試過到 youtoo就很清楚」、「這我剪輯過了你放心,你上去看看吧 !」、「為什麼都要照著你的意思去作!我不會再這樣了, 我現在就上傳!」、「真沒看過人可以這麼白目」、「你真 的把我惹惱(誤書為「腦」)了……接下來的日子裡請你好 自為之(誤書為「知」),因為我要展開報復了!你等著」 、「你真的不值得憐憫!接下來的日子請好好享受我所還你 的一切吧!」、「現跟你預告!明天會有數以千計的電話湧 進約你!後天則是你影片公諸於世的日子!老話一句快去備 案吧!」、「我之前就跟你講過,不要把人逼到極限!現在 你開心了吧!哈!」等簡訊予張○書,並將其帳號、密碼及 瀏覽路徑透過簡訊一併告知張○書,而揚言將散布前揭其與 張○書性愛過程影音檔案予好友或他人,欲令張○書擔憂該 影片外流而惶恐不安。乙○○即以上開加害名譽之事,恐嚇 張○書而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其安全。張○書屢屢接獲 前揭恐嚇簡訊,甚感畏懼無奈,乃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二、案經張○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 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於準備程序中,先就上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 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書於警詢中所指訴之被害 情節相符,並有簡訊翻拍照片、網頁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足 徵被告前揭自白應屬實情。而依被告所發送之文字簡訊內容 觀察,均係揚言將散布前揭其與告訴人張○書性愛過程影音 檔案予好友或他人,並向告訴人張○書告知相關帳號、密碼 及瀏覽路徑,使告訴人張○書得以確知被告所言並非全然虛 構,復一再表明被告已下定決心準備「展開報復」、「公諸 於世」,客觀上顯足以使人顧及自己名譽而心生畏懼,主觀 上亦已造成告訴人張○書惶恐不安而報警處理,核其性質自



屬恐嚇簡訊無訛。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三、核被告乙○○以發送文字簡訊之方式恐嚇告訴人張○書,致 生危害其安全,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 罪。被告僅係思及告訴人張○書對其反應冷淡,遂於數日內 多次寄發簡訊揚言散布性愛影片而恫嚇告訴人張○書,藉以 逼使告訴人張○書與其對話聯繫,被告所犯時間緊接,犯罪 地點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又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為之, 足徵其數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應屬接續犯。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中 簡字第一七一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在監服刑期滿執 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另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 乃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係以散布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他 法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為要件,其中散布、販賣、公然陳列, 乃例示規定,均屬圖供他人觀覽方法之一,但供人觀覽之方 法,實不以上開三種為限,故又以他法供人觀覽之概括規定 加以規範。所謂公然陳列者,指陳列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而散布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 之意,販賣行為,亦足以流傳於眾,多係對不特定人或特定 多數人為之。考其立法目的,以此等行為,使猥褻物品流傳 達於社會公眾,足以助長淫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其可罰 性甚為顯着,此與猥褻物品僅供己或僅供極少數特定人觀覽 ,未達危害社會秩序而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之情形有別,故 設刑罰規定,以資禁制。從而本罪所稱以他法供人觀覽之概 括規定,雖未明定為公然,實與上開例示規定相同而含有公 然之意,必係置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之 狀態下,始足當之,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九四 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被告透過電腦網際網路所上傳之性愛 影音檔案,既經設定密碼作為封鎖措施,避免他人得以輕易 點選瀏覽,僅被告透露密碼之對象方得以進入觀看影片內容 ,此經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述至明,且卷內亦無證據 資料足以證明除被告及告訴人張○書以外,尚有他人取得密 碼而點選瀏覽該影像畫面。是以被告就此部分所為,僅係針 對告訴人張○書一人,並未廣泛及於其餘不特定人或特定之 多數人皆可觀看瀏覽,顯未達於公然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



,尚無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散布猥褻物品罪之適用, 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僅因告訴人張○書與其分手後態度轉 趨漠然,竟不惜上傳性愛影片並發送恐嚇簡訊揚言散布於眾 ,對於告訴人張○書內心造成之恐懼不容輕忽;且被告於短 時間內一再反覆發送上開恐嚇簡訊,無異使告訴人張○書處 於隨時擔心受怕之驚懼陰影之下,益徵被告犯罪所生危害非 微;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已與告訴人張○書達成和解,有和 解書一份在卷足憑,且被告於警詢及偵審中均坦承犯行,又 於本院審理時亦一再表示悔意,並亟思彌補犯罪所造成之損 害,犯後態度堪稱積極可取,再參以被告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被告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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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