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064號
TCDM,102,易,1064,2013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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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易字第10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克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6
34號)及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6498號),檢察官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下午4時,在
本院第2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光國
  書記官 江慧貞
  通 譯 王文奇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林克承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 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克承於民國(下同)95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85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 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3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林克承係擔任臺中市○○區○○路000號「微笑美學牙醫診 所」之負責人兼執業醫師,並與中央健保局簽訂「全民健康 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使「微笑美學牙醫診所」自 100年1月23日起至103年1月22日止為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 稱中央健保局)之特約診所,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 事服務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林克承對於至「微笑美學牙 醫診所」看診之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原應依實際診療之 內容,向中央健保局申請給付,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明知其於如附表一所示 時間,並未對如附表一所示之健保被保險人從事如附表一「 紙本病歷記載牙位、紙本病歷治療內容」欄內所示之醫療行 為,竟在「微笑美學牙醫診所」內,將如附表一「紙本病歷 記載牙位、紙本病歷治療內容」欄內所示之不實醫療行為, 登載於其業務上所做成之病歷文書,然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 間,據以向中央健保局提出申報請領醫療給付而行使之,使 中央健保局陷於錯誤,依上開不實就醫紀錄給付如附表一所 示之醫療費用,共計詐得健保醫療點數總計7850點(依中央 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第4季平均點值0.9920計算,相當於



詐得健保醫療費用金額新臺幣7787元),致生損害於中央健 保局醫務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健保被保險人。嗣 經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接獲民眾檢舉,派員前往「微笑美 學牙醫診所」查訪,並由牙科審查醫師實地勘驗如附表一所 示被保險人之口腔,發現如附表一所示之被保險人所陳述就 醫治療情形及實際牙齒狀況,均與「微笑美學牙醫診所」醫 療費用申報內容不符,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前段、第47 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6498號 )部分,與本案係同一事實,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江慧貞
法 官 朱光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附表一:
┌─┬───┬─────┬────────┬────────┬─────┬─────┐
│編│全民健│病歷製作時│病歷記載牙位 │不實申報情形 │醫療費用申│詐領健保點│
│號│保被保│間 ├────────┤ │報日及醫療│數、 │
│ │險人 │ │病歷治療內容 │ │費用受理日│詐領醫療給│
│ │ │ │ │ │ │付費用 │
├─┼───┼─────┼────────┼────────┼─────┼─────┤
│1 │蘇萩華│100.8.12 │26 │申報牙位26後牙複│100.9.8 │800點、 │




│ │ │ ├────────┤合樹脂充填-雙面 │ │794元 │
│ │ │ │CRF(樹脂填充) │代碼:89009C │ │ │
│ │ │ │ │點數:800點 │ │ │
├─┼───┼─────┼────────┼────────┼─────┼─────┤
│2 │洪金振│100.10.6 │35 │申報牙位35後牙複│100.11.16 │600點、 │
│ │ │ ├────────┤合樹脂充填-單面 │ │595元 │
│ │ │ │CRF(樹脂填充) │代碼:89008C │ │ │
│ │ │ │ │點數:600點 │ │ │
├─┼───┼─────┼────────┼────────┼─────┼─────┤
│3 │蘇萩華│100.10.20 │12 │申報牙位12前牙複│100.11.16 │600點、 │
│ │ │ ├────────┤合樹脂充填-雙面 │ │595元 │
│ │ │ │CRF(樹脂填充) │代碼:89005C │ │ │
│ │ │ │ │點數:600點 │ │ │
├─┼───┼─────┼────────┼────────┼─────┼─────┤
│4 │蘇萩華│100.11.10 │11 │申報牙位11前牙複│100.12.15 │450點、 │
│ │ │ ├────────┤合樹脂充填-單面 │ │446元 │
│ │ │ │CRF(樹脂填充) │代碼:89004C │ │ │
│ │ │ │ │點數:450點 │ │ │
├─┼───┼─────┼────────┼────────┼─────┼─────┤
│5 │蘇萩華│100.11.19 │21 │申報牙位21前牙複│100.12.15 │450點、 │
│ │ │ ├────────┤合樹脂充填-單面 │ │446元 │
│ │ │ │CRF(樹脂填充) │代碼:89009C │ │ │
│ │ │ │ │點數:450點 │ │ │
├─┼───┼─────┼────────┼────────┼─────┼─────┤
│6 │賴欣樺│100.12.16 │36、37 │申報牙位36、37後│101.1.2 │1600點、 │
│ │ │ ├────────┤牙複合樹脂充填- │ │1587元 │
│ │ │ │CRF(樹脂填充) │雙面 │ │ │
│ │ │ │ │代碼:89009C │ │ │
│ │ │ │ │點數:800點×2 │ │ │
├─┼───┼─────┼────────┼────────┼─────┼─────┤
│7 │賴欣樺│101.1.18 │15 │申報牙位15後牙複│101.2.3 │800點、 │
│ │ │ ├────────┤合樹脂充填-雙面 │ │794元 │
│ │ │ │CRF(樹脂填充) │代碼:89009C │ │ │
│ │ │ │ │點數:800點 │ │ │
├─┼───┼─────┼────────┼────────┼─────┼─────┤
│8 │林惠婷│101.1.18 │46、47 │申報牙位46後牙複│101.2.3 │1800點、 │
│ │ │ │CRF(樹脂填充) │合樹脂充填-三面 │ │1786元 │
│ │ │ │CRF(樹脂填充) │代碼:89010C │ │ │
│ │ │ │ │點數:1000點 │ │ │
│ │ │ │ │ │ │ │




│ │ │ │ │申報牙位47後牙複│ │ │
│ │ │ │ │合樹脂充填-雙面 │ │ │
│ │ │ │ │代碼:89009C點數│ │ │
│ │ │ │ │:800點 │ │ │
├─┼───┼─────┼────────┼────────┼─────┼─────┤
│9 │杜心怡│101.1.4 │23 │申報牙位23前牙複│101.2.3 │600點、 │
│ │ │ ├────────┤合樹脂充填-雙面 │ │595元 │
│ │ │ │CRF(樹脂填充) │代碼:89005C │ │ │
│ │ │ │ │點數:600點 │ │ │
├─┼───┼─────┼────────┼────────┼─────┼─────┤
│10│杜心怡│101.1.12 │22 │牙位22為牙套之齒│101.2.3 │150點、 │
│ │ │ ├────────┤頸部填補,僅可申│ │149元 │
│ │ │ │CRF(樹脂填充) │報單面(代碼:89│ │ │
│ │ │ │ │004C,點數:450 │ │ │
│ │ │ │ │點)。 │ │ │
│ │ │ │ │卻申報牙位22前牙│ │ │
│ │ │ │ │複合樹脂充填-雙 │ │ │
│ │ │ │ │面 │ │ │
│ │ │ │ │代碼:89005C │ │ │
│ │ │ │ │點數:600點 │ │ │
├─┴───┴─────┴────────┴────────┴─────┴─────┤
│ 合計虛報詐取健保費總計:7850點 │
│ 合計虛報詐領醫療費用金額:7787 │
└─────────────────────────────────────────┘
附表二:
┌─┬────┬───────┬────────────────────┐
│編│犯罪事實│ 犯法條及罪名│ 宣 告 刑 │
│號│ │ │ │
├─┼────┼───────┼────────────────────┤
│一│如附表一│刑法第339條第1│林克承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編號1所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示 │ │ │
├─┼────┼───────┼────────────────────┤
│二│如附表一│刑法第339條第1│林克承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編號2、3│項之詐欺取財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 │ │
├─┼────┼───────┼────────────────────┤
│三│如附表一│刑法第339條第1│林克承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編號4、5│項之詐欺取財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 │ │




├─┼────┼───────┼────────────────────┤
│四│如附表一│刑法第339條第1│林克承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編號6所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示 │ │ │
├─┼────┼───────┼────────────────────┤
│五│如附表一│刑法第339條第1│林克承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編號7、8│項之詐欺取財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10 │ │ │
│ │所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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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