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2年度,1287號
TCDM,102,中簡,1287,201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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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耀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6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耀瑜竊盜,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耀瑜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 告曾於民國91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於97年9 月19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 當方法賺取生活所需,一時貪念而竊取告訴人冠侶生活館有 限公司(即小北百貨永福店)之電暖器(價值新臺幣1290元 )1 個,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惡性非輕,迄今亦未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惟念及被告所 造成之損失非鉅,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經濟貧寒且領 有重大傷病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映股 102年度偵字第6737號
被 告 張耀瑜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街0○0號
現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耀瑜曾於民國91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2月確定,甫於97年9月19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 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年10月31日下午2時10 分許,騎乘紅色電動機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00 號 之「小北百貨」永福店,徒手竊取該店所陳列販售之伊娜卡 牌12吋白紫色型號ST-3927T之電暖器1台。得手後,供作自 己取暖之用,並於101年12月初,以新臺幣600元之價格販售 與不知情之不詳第三人。嗣因該店店員王子軒發現上開物品 遭竊並報警處理後,為警於102年1月20日循線查獲。二、案經冠侶生活館有限公司(即小北百貨永福店)訴由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張耀瑜經傳未到。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 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石念潔、證人王子軒於警詢 時指訴、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4張、 現場照片3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於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檢察官 謝耀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曹子聖
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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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侶生活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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