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1年度,385號
TCDM,101,金重訴,385,2013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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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美蓁
被   告 巫慧蓁
共   同 林軍男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1313、1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美蓁巫慧蓁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参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緣吳信宏係前「濤京網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濤京 網財金公司)、「濤京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濤京證券公司)、「濤京投資有限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 人,並與其他子公司組成「濤京集團」,蕭麗珠、洪懷祖( 更名為洪承毅)係前「濤京網財金公司」之總監,黃興洲為 前「濤京網財金公司」之經理,而陳保成亦擔任「濤京網財 金公司」業務兼任總監之工作,湯月霞為前「濤京網財金公 司」從事文書建檔工作,蕭恩喬在濤京證券公司擔任財務主 管,蕭麗珠之子李彥緯曾在濤京網財金資訊公司擔任業務員 ,王美蓁巫慧蓁均曾在「濤京集團」招攬業務,巫慧蓁並 曾擔任經理職位。又吳信宏、洪懷祖、蕭麗珠及黃興洲等人 ,因組成濤京集團並自93年 3月初起以「濤京證券公司」為 受任人名義,對外召募會員違法吸金,於95年4月6日為警查 獲,而涉有違反銀行法等情事,經本院以96年度金重訴字第 860 號判處罪刑在案,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 度金上訴字第1476號改判處吳信宏有期徒刑 9年確定,另洪 懷祖處有期徒刑7年2月、蕭麗珠及黃興洲各處有期徒刑7年3 月,其等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 100年度台上字第4814號發 回更審,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0年度重金上更( 一)字第53號撤銷原判決,洪懷祖改處有期徒刑7年1月,蕭 麗珠及黃興洲改處有期徒刑7年2月在案。
二、吳信宏因上開違反銀行法案件,正由司法機關偵辦中,無法 設立公司及開設金融帳號,即由李彥緯基於幫助之犯意,於 95年 8月間某日,提供其所有之國民身分證等資料予吳信宏 ,而於95年 8月24日設立「探極休閒育樂有限公司」(嗣於 96年3月6日變更為「探極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探極休閒育樂公司」,設址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9樓,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即董事長於96年8月20日改為陳保 成,李彥緯及黃興洲則改掛名為董事之職,洪懷祖則掛名擔 任監察人),復於95年8月7日設立「探極資訊有限公司」( 嗣於96年 3月27日改為「探極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探極國際事業公司」,於97年 1月24日改為「夠夠拼國 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於 97年11月26日改為「亞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亞璽國際事業公司」,後遷住臺中市○○區00路0號及8號之 1;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即董事長,於96年7 月27日改為蕭恩喬,李彥緯則改為掛名董事,夠夠拼國際事 業公司改名為亞璽國際事業公司後,仍由蕭恩喬擔任名義上 之負責人)及開立金融帳戶使用,且上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 均無收受存款業務。
三、詎王美蓁巫慧蓁與吳信宏、蕭麗珠、湯月霞及上開公司法 上之負責人洪懷祖、陳保成、黃興洲、蕭恩喬等人,竟不知 悔改,明知公司營業項目無收受存款業務,且非銀行不得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及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 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 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於司法機 關追訴濤京集團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期間,再與唐翎芷(原名 唐明倩)共同基於向不特定民眾吸取存款違反銀行法之犯意 聯絡,由吳信宏擔任上述探極休閒育樂公司、探極國際事業 公司及夠夠拼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夠夠拼廣告公司)等 公司所成立總管理處(設於臺中工業區)之實際負責人兼執 行長,下設總務部(總務長黃榮忠)、技術部(站長周士軒 )、育樂事業群(秘書長蘇志崑)、網路事業群(經理許詹 勝閔)、財務部(財務長蕭恩喬)、行政部(行政長湯月霞 )、業務部(北區總監洪懷祖、中區總監蕭麗珠、南區總監 黃興洲及陳保成)等部門;由蕭恩喬擔任總管理處之財務長 ,負責資金往來、核撥進、出款項等會計業務;湯月霞則擔 任總管理處行政長,管理人事、契約及客戶服務等業務,負 責審核與客戶所簽立契約內容是否正確、有無檢具證件影本 及建立檔案等工作;洪懷祖(北區),蕭麗珠(中區)、陳 保成及黃興洲(南區)分別擔任北、中、南區總監(黃興洲 並擔任全區執行總監)等職務;各區總監帶領轄下業務員執 行招攬吸金業務,業務員則依實際表現遞予晉陞為專員、主 任、襄理、資深襄理、實習經理、經理、實習協理、協理( 以上為總監、執行總監)等職稱,王美蓁巫慧蓁自95年間 公司成立後不久即陸續加入上開「探極休閒育樂公司」及「 探極(夠夠拼、亞璽)國際事業公司」集團並遞予晉陞,王



美蓁、巫慧蓁最後分別擔任北區(宏威)協理及中區協理, 層級僅次於分區總監洪懷祖及蕭麗珠,另唐翎芷則自94年間 起擔任實習經理等職務,其等均負責向不特定人招募加入為 會員之業務。由吳信宏規劃如附表一所示之吸金方案,並督 導所有下屬之總監、員工及各區業務員等人,依方案在各地 對外宣稱渠公司將投入資金買賣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投資阿 里山休閒產業開發、健身俱樂部等事業,所創造高額獲利每 年將與會員及股東分享等名義,招攬不特定之投資客戶,以 此方式,共同向不特定之人遊說、招攬,從事違法吸金而收 受存款,其吸金方式如下:
(一)以「探極休閒育樂公司」名義招募會員部分,其方案之方 式區分如下:
1.探極高級休閒俱樂部「尊爵創始會員」專案:合約規定之 方案為每單位入會費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每月有20 萬5000點紅利積點分給會員,會員可選擇 9折即18萬4500 元可以兌換成現金;或可選擇每月20萬5000點消費點數至 購物商城(www. gogoping.com)兌換所需商品,皆以2年 為期(因第1期未付,故可領23期)。期滿有3種方式:第 一種是自行轉讓會員卡,新的客戶繳錢予上揭公司後,扣 除手續費110萬元,退還原會員390萬元;第二種是客戶委 託公司代為轉讓,扣掉手續費再退費 390萬元給會員;第 三種方式則係轉換成以每股10元計算的 390萬元等值探極 休閒育樂公司之股票(總計客戶投資500萬元,2年「即23 個月」,最後可取回本利和814萬3500元,2年總報酬率達 62.87% ,相當於週年利率高達31.435%,詳如附表一之 方案一所示),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投資入會 。
2.探極高級休閒俱樂部「創始會員」專案:合約規定之方案 為每單位入會金20萬元,每月有8000點紅利積點分給會員 ,會員可選擇以 9折即7200元之金額,兌換成現金;或可 選擇每月8000點消費點數至購物商城(www.gogoping.com )兌換所需商品,皆以2年為期,共可以領得23期(因第1 期未付,共領23期),期滿則有 3種方式,可領回入會本 金:第一種方式是自行轉讓會員卡,新客戶繳錢予上揭公 司後,扣掉手續費 4萬5000元後,再退給原會員15萬5000 元;第二種方式為係客戶委託公司代為轉讓,先扣掉手續 費 4萬5000元後,再退給會員15萬5000元;第三種方式則 係轉換成以每股10元計算之15萬5000元之等值探極休閒育 樂公司之股票(總計客戶投資20萬元 2年「即23個月」, 最後可領回本利和32萬600元,2年總報酬率達60.3%,相



當於週年利率高達 30.15%,詳如附表一之方案二所示) ,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投資入會。
3.探極高級休閒俱樂部「創始會員紀念卡」專案:合約規定 之方案為每單位入會金 5萬元,每月有2000點的紅利積點 分給會員,會員可選擇以 9折即1800元之金額,兌換成現 金;或可選擇每月2000點消費點數至購物商城(www.gogo ping.com)兌換所需商品,皆以 2年為期,共可以領得23 期(因第1期未付,共領23期),期滿則有3種方式,可領 回入會本金:第一種方式為自行轉讓會員卡,新客戶繳錢 予上揭公司後,扣掉手續費1萬1250元後,再退給原會員3 萬8750元;第二種方式為客戶委託公司代為轉讓,扣掉手 續費1萬1250元後,再退給原會員3萬8750元;第三種方式 則係轉換成以每股10元計算之 3萬8750元等值探極休閒育 樂公司之股票(總計客戶投資5萬元2年「即23個月」,最 後可取回本利和 8萬150元,2年總報酬率達60.3%,相當 於週年利率高達 30.15%,詳如附表一之方案三所示), 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投資入會。
(二)以「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名義招募會員部分,其方案之 方式如下:
1.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白金創始會員」專案:合約規定 之方案為每單位入會費100萬元,每月有4萬1000點的紅利 積點分給會員,會員亦可選擇以9折,即3萬6900元之款項 兌換成現金,以2年為期,總共可領得23期(因第1期未付 ,共領23期)。期滿同樣有 3種方式可領回入會之本金: 第一種為自行轉讓會員卡,新客戶繳錢予公司後,扣掉手 續費22萬2500元,再退還77萬7500元給原會員;第二種為 客戶委託公司代為轉讓,並先扣掉相同手續費後再退費給 會員;第三種轉換成以每股10元計算的77萬7500元等值探 極休閒育樂的公司股票(總計客戶投資100萬元2年「即23 個月」,最後可取回本利和162萬3700元,總報酬率達62. 37%,相當於週年利率高達31.185%,詳如附表一方案四 ),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投資入會。 2.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創始會員」專案:合約規定之方 案為每單位入會金20萬元,每月有8000點的紅利積點分給 會員,會員可選擇以 9折即7200元之金額,兌換成現金, 以2年為期,共可以領得23期(因第1期未付,可領23期) 。期滿則有 3種方式,可領回入會本金:第一種方式為自 行轉讓會員卡,新客戶繳錢予上揭公司後,扣掉手續費 4 萬5000元,再退給原會員15萬5000元;第二種方式為客戶 委託公司代為轉讓,並先扣掉相同手續費後再退費給原會



員;第三種方式則係轉換成以每股10元計算之15萬5000元 之等值探極休閒育樂公司之股票(總計客戶投資20萬元 2 年「即23個月」,最後可領回本利和32萬600元,2年總報 酬率達60.3%,相當於週年利率高達 30.15%,詳如附表 一之方案五),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投資入會 。
3.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如意會員卡」專案:合約規定之 方案為每單位入會費10萬元,每月有4000點的紅利積點分 給會員,會員可選擇以9折即3600元兌領成現金,總共2年 ,亦可領得23期(因第1期未付,可領23期)。期滿亦有3 種方式領回本金:第一種為自行轉讓會員卡,新客戶繳錢 給上揭公司後,扣掉手續費2萬2500元後,退還7萬7500元 給原會員;第二種是客戶委託公司代為轉讓,並先扣掉相 同手續費後再退費給原會員;第三種轉換成以每股10元計 算的 7萬7500元等值探極休閒育樂的公司股票(總計客戶 投資10萬元2年「即23個月」,最後可領回本利和16萬300 元,2年之總報酬率達60.3%,相當於週年利率高達30.15 %,詳如附表一之方案六),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會 大眾投資入會。
4.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鈦金卡會員」專案:係以加入鈦 金卡會員為名,入會費是12萬5000元,每個月有2900點的 紅利積點加上2500元的賣場禮券分給會員,賣場是新光三 越、SOGO或是家樂福的禮券,相當於5400元的現金價值, 總共可以領得23期,以2年為期,因為第1期沒有付、最後 一期是結算後領4000股「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之股票或 價值4萬元之現金(總計客戶投資12萬5000元2年「即23個 月」,最後可領回本利和16萬4200元,2 年之總報酬率達 31.36%,相當於週年利率高達15.68%,詳如附表一之方 案七),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投資入會。 5.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鈦金卡加值會員」專案:其合約 規定有資格之限制,必須是鈦金卡的會員才能加入,入會 費是每單位10萬元,每月有4000點的紅利積點分給會員, 會員可以選擇可以兌換成4000元現金,沒有打折,總共可 以領得11期,以1年為期,因為第1期未付,故僅付11期, 期滿可領得 500股的「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之股票及現 金7萬元(總計客戶投資10萬元1年,最後可領回本利和12 萬3000元,相當於週年利率為23%,詳如附表一之方案八 ),以此方式誘使會員再次投資入會。
四、渠等共同以上揭不同金額之吸金投資方案,向不特定投資人 持續吸金,使彼等加入為會員,而依附表一所示方案發給與



本金顯然不相當之高額紅利點數或利息,再將募得之資金, 作為買賣其他公司之股票、投資不動產及其他休閒健身產業 等,以套利賺取投機利潤。自95年8月(起訴書誤載為95年9 月)起迄查獲為止,共計有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投資人 參加為會員(共計5004人次會員),分別將彼等所有如附表 二至附表七所示之款項,匯入探極休閒育樂公司及夠夠拼國 際事業公司所開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大眾銀行南屯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新帳號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及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截至查獲 為止,吸金總款為 11億9千4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1億8319 萬 400元),經扣除會員每月領取之現金、禮券、網路購物 消費、扣點入金、會籍轉讓金及解約退款等款項後,得款仍 高達 6億8千8百18萬7千8百65元,惟因會員所繳款項於期滿 後尚有取回本金機制,渠等公司應返還投資存戶之本利合顯 高於吸金總額。
五、嗣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接獲柯博明等人檢舉, 而向法院聲請對吳信宏等人執行搜索,經調查人員於附表十 一至附表十八所載時、地,分別扣得如附表十一至附表十八 所載之物。案經告訴人鄭益妹、徐香君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 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 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 必要者,得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下列經本院 作為本案證據,並於審理時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其他證據,依卷證資料所示,其等作成 之狀態,並無違背陳述者而為,或其他違法取供之情事,或 有偽造、變造證據之情形,且公訴人、被告等及渠等辯護人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同意做為證據使用,且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之作成及證據 之取得,作成者並無受人情施壓或干擾之情形,亦無偽造、 變造證據之情事存在,復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故認 為作為本案之證據尚屬適當,均應認具有證據能力。乙、實體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訊據被告巫慧蓁固坦承曾在濤京公司任職經理,並與被告王 美蓁均坦承在探極休閒育樂公司、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分別 擔任中區經理及北區協理職位,負責招攬會員,告訴人徐香 君係被告巫慧蓁所招攬,告訴人鄭益妹係被告王美蓁所招攬 等事實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被告王 美蓁辯稱:伊在公司成立時就進去擔任業務,按照公司升遷 方式升遷,雖然擔任台北分區宏威分處協理,但都一樣,只 是招攬客戶,公司有健身俱樂部,且公司主管說案子的安全 性沒有違反任何的法律,伊也投資 142萬餘元,還和投資人 一起提告;被告巫慧蓁辯稱:伊在夠夠拼公司上班,工作性 質就是招攬會員,跟一般俱樂部招攬會員一樣,且伊也投資 約 200萬元左右,伊從公司成立就進去擔任台中區經理,就 是招攬業務,伊沒有參加公司決策,公司有轉投資,公司給 的訊息是法院說公司沒事等語。指定辯護人為被告等辯稱: 被告王美蓁巫慧蓁於95年 9月經友人介紹夠夠拼國際事業 公司乃我國合法註冊之公司,基於分擔家務之考量下,進入 夠夠拼公司擔任基層業務員,並依照公司所指示及製作之教 材,照本宣科向投資人介紹夠夠拼公司之投資方案,本身亦 投資夠夠拼公司之投資方案,嗣夠夠拼公司於98年 2月被檢 舉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等之投資亦血本無歸,方認清公司 乃違法經營業務而離職;且被告所擔任者為公司之基層講師 ,對於公司之營運、財務並無任何參與及決策權,故被告等 主觀上對於夠夠拼公司從事違反吸收存款之事,並無任何故 意;選任辯護人為被告等辯稱: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 年度金上訴字第1476號判決,可知經認定與另案被告吳信宏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人,在濤京集團內均係擔任總經理 、特助、總監或處長等職務,而得以參與公司業務之決策、 規劃、執行;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就本案前身「濤京 案」等其他多名被告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亦以該案之 被告等是否參與權力核心及公司營運決策,為判斷構成共同 正犯與否及起訴依據,比之本案被告二人,僅在公司擔任基 層業務人員,而該案之多名被告,職務層級更高,參與程度 更深,均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基於公平正義原則,本案被告 二人之所為,應當以相同標準認定,不構成共同正犯;另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 6號刑事判決,就擔任「總 監」職務比本案被告二人擔任之層級更高者,亦為無罪判決 ;本案涉及違法收受存款之犯罪主體為法人組織即探極公司 等,乃屬轉嫁代罰公司負責人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 責任,自無與他人如本案被告二人存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而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又於涉違法收受存款之主體為法人 組織時,僅依既定之吸金決策執行招攬業務之人員,因不屬 探極公司行為負責人,且未參與違法吸金之決策形成及核心 運作部分,自無予以轉嫁處罰之餘地,否則由於法人本質上 須透過自然人始能從事收受存款之行為,若為其收受存款之 自然人均直接論以本條第1項之罪,則本條第3項之轉嫁處罰 規定,將形同具文;另依第一銀行等銀行調查96及97年間民 間借貸利率,信用拆借月息百分率在 2.5分至2.71分之間, 換算年利率在30%至 32.52%之間,本案探極公司招募會員 入會專案報酬年利率僅在最低 15.68%(鈦金卡會員)至最 高年利率31.185%(白金創始會員)之間,均未高於一般民 間無擔保借貸三分之月息即年利率36%,亦未超過前揭民間 信用拆借最高 32.52%之年利率,其中招募方案「鈦金卡會 員」,報酬年利率僅在 15.68%,且只能按期取得紅利點數 及禮券,別無其他,期滿更需扣除已兌換及消費金額,亦不 能再另行取得轉讓會員資格之代價,換算報酬年利率更為「 負0.64%」;再者,探極公司各招募方案,其中「鈦金卡會 員」、「創始會員紀念卡」、「白金創始會員」、「如意會 員」、「鈦金卡加值卡會員」,投資人於二年期滿之後僅得 要求公司「依序代理轉讓」或「申請轉換探極公司股票」( 該股票目前之實際價值已近零,投報率為負),意即投資人 並非於期滿之後立刻返還本金,而僅能由公司依序辦理轉讓 ,轉讓之後再行取得轉讓其會員資格之代價,如此一來,公 司代理轉讓之時間遷延愈久,則換算報酬年利率,將更遠低 於起訴書事實認定之計利標準,甚至投資人有可能因此需承 擔「負報酬利率」之風險,並無較一般民間無擔保債務之利 息有特殊之超額情形,本案未達重利罪之要件,尚難認與銀 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之以收受存款論之要件相當等語。二、經查,被告王美蓁巫慧蓁均曾參與「濤京集團」違法吸金 招攬業務,而「探極休閒育樂公司」及「夠夠拼國際事業公 司」營業項目均無收受存款業務,渠等仍再參與招攬會員吸 金:
(一)另案被告吳信宏、洪懷祖、蕭麗珠及黃興洲等人,因組成 「濤京集團」並自93年 3月初起以「濤京證券公司」為受 任人名義,對外召募會員違法吸金,於95年4月6日為警查



獲,而涉有違反銀行法等情事,經本院以96年度金重訴字 第 860號判處罪刑在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98年度金上訴字第1476號改判處吳信宏有期徒刑 9年 確定,另洪懷祖處有期徒刑7年2月、蕭麗珠及黃興洲各處 有期徒刑7年3月,其等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 100年度台 上字第4814號發回更審,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0 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53號撤銷原判決,洪懷祖改 處有期徒刑7年1月,蕭麗珠及黃興洲改處有期徒刑7年2月 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二第 188頁至 第222頁背面)。
(二)被告巫慧蓁於102年1月28日本院審理時自承:伊那時在濤 京做到經理職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背面至第13頁背面 );被告王美蓁雖辯稱:伊只負責濤京後續會員一些債權 的電話聯繫云云,惟證人洪懷祖於 102年6月3日本院審理 時證稱:王美蓁有在濤京公司任職,她那時不算全職,跟 在探極差不多,也是負責招攬的,她那時在濤京沒有組別 ,伊在濤京任職將近一年,王美蓁是幾個月,她是很後面 才來的,王美蓁在濤京也有招攬到業務;濤京沒有員工制 ,基本上客戶等於就是員工,王美蓁是伊的客戶,所以伊 才會帶她去台中開會,在濤京的時候沒有區分是員工還是 客戶,所以她不需要每天來,濤京那時伊待一年,那時台 北人不多,人來來去去很頻繁,基本上不算是正式員工, 有的話也只是我們這幾個主管;濤京只有會員制;王美蓁 在濤京有投資,是做了幾個月後才有投資等語(見本院卷 三第151頁正面至第153頁正面)。至於被告等辯稱因公司 或吳信宏告知「濤京」雖遭調查但已做調整而無非法,伊 等才繼續招攬客戶云云,實與常情有違,蓋一般人得知公 司遭檢調搜索起訴,即知公司涉及違法,自應避免再度涉 入,被告等卻在吳信宏借名設立公司並從事相同性質吸金 業務後,隨即加入團隊繼續招攬會員,自不得諉稱伊等主 觀上無違法故意,是被告王美蓁巫慧蓁上開所辯要不可 採。
(三)另案被告吳信宏以李彥緯名義於95年8月24日及同年月7日 分別設立「探極休閒育樂有限公司」(96年3月6日變更為 「探極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及「探極資訊有限公司 」(96年3 月27日改為「探極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7年 1月24日改為「夠夠拼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7 年11月26日改為「亞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且上 開公司營業項目均無收受存款業務,洪懷祖、陳保成、黃 興洲、蕭恩喬等人則分別擔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等職



位,為公司負責人,吳信宏以上開公司及「夠夠拼廣告股 份有限公司」,在臺中工業區成立總管理處,擔任實際負 責人兼執行長,下設總務部(總務長黃榮忠)、技術部( 站長周士軒)、育樂事業群(秘書長蘇志崑)、網路事業 群(經理許詹勝閔)、財務部(財務長蕭恩喬)、行政部 (行政長湯月霞)、業務部(北區總監洪懷祖、中區總監 蕭麗珠、南區總監黃興洲及陳保成)等部門,由蕭恩喬擔 任總管理處之財務長,負責資金往來、核撥進、出款項等 會計業務;湯月霞則擔任總管理處行政長,管理人事、契 約及客戶服務等業務,負責審核與客戶所簽立契約內容是 否正確、有無檢具證件影本及建立檔案等工作;洪懷祖( 北區),蕭麗珠(中區)、陳保成及黃興洲(南區)分別 擔任北、中、南區總監(黃興洲並擔任全區執行總監)等 職務;唐翎芷則自94年間起擔任實習經理之職務,負責向 不特定人招募加入為會員之業務。由吳信宏規劃如附表一 所示之吸金方案,並督導所有下屬之總監、員工及各區業 務員等人,依方案在各地對外宣稱渠公司將投入資金買賣 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投資阿里山休閒產業開發、健身俱樂 部等事業,所創造高額獲利每年將與會員及股東分享等名 義,招攬不特定之投資客戶,以此方式,共同向不特定之 人遊說、招攬,從事違法吸金,因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 第1項、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經本院以98年度 金重訴字第1267號、99年度金訴字第 2號(下稱本院另案 )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2342號判 處蕭恩喬、湯月霞、陳保成各有期徒刑5年6月;洪懷祖、 黃興洲各有期徒刑6年6月;蕭麗珠有期徒刑6年8月;唐翎 芷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唐翎芷部分已確定);吳信宏 通緝中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另案影卷可憑,且有該 等公司設立、變更、董監事及營業項目等資料在卷足佐( 見本院另案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卷〔下稱調 查卷〕三第129頁至第132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 年度他字第5135號卷第52頁至第69頁、亞璽國際事業公司 案卷影卷)。
三、本案如附表一所示方案,係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向 會員收取款項,應以收受存款論:
(一)如附表一所示方案及會員相關投資情形,暨「探極休閒育 樂公司」、「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收取資金情節,有下 列卷證資料足資佐證:
1.告訴人鄭益妹提出之「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白金創始會 員」契約書及其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認股憑證共 7份(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4686號影卷第 7頁至 第21頁)、「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創始會員」契約書及 其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認股憑證共12份(同卷第22頁至第 46頁)、「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鈦金卡會員」加值附約 及其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認股憑證共5份、統一發票3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存根 1張(同卷第47頁至第61頁) 、「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會員」、「汎亞力高級休閒俱 樂部鈦金卡會員」合約書、「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鈦金 卡會員」定型化契約、「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如意會員 」契約書及其認股憑證、統一發票 4張(同卷第62頁至第 108頁、第125頁至第126頁)、陳述書1份、探極專案文宣 2份、帳號資料1份及被告王美蓁所簽立之本票 2紙(同卷 第118頁至第122頁)、告訴人徐香君之夠夠拼國際事業公 司認股憑證8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 2798影卷第4頁至第7頁)、探極公司招攬會員宣傳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9613號影印卷第 105頁至第152頁)、被告王美蓁之「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 部如意會員」、「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創始會員」契約 書、「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會員」、「汎亞力高級休閒 俱樂部鈦金卡會員」合約書、「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鈦 金會員」定型化契約、「汎亞力休閒俱樂部鈦金卡會員」 加值附約及其認股憑證(本院卷一第27頁至第58頁)、被 告王美蓁債權確認同意書(本院卷一第59頁至第64頁)、 被告王美蓁巫慧蓁所招攬之投資客戶附表(本院卷二第 89頁至第92頁)告訴人鄭益妹提出之補述書及附表資料( 本院卷二第93頁至第97頁)、吳信宏之道歉聲明書(本院 卷二第103頁)、告訴人鄭益妹之債權同意書2紙(本院卷 二第105頁至第107頁)。
2.本院另案資料部分,有證人陳稚鑫(本院另案調查卷一第 228頁至第233頁)、陳龍智(同調查卷一第264頁至第271 頁)、周士軒(同調查卷一第289頁至第295頁、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5135號卷二第134頁至第138 頁)、許芷瑩(同調查卷一第363頁至第368頁、同他字卷 二第183頁至第186頁)、謝美芳(同調查卷二第1頁至第4 頁)、龍徐冬妹(同調查卷二第 7頁至第11頁)、段仰賢 (同調查卷二第26頁至第30頁)、陳映甄(同調查卷二第 35頁至第39頁)、楊瑞珠(同調查卷二第44頁至第45頁) 、邱政文(同調查卷二第46頁至第50頁)、陳水清(同調 查卷二第53頁至第58頁)、張靜芳(同調查卷二第64頁至 第68頁)王建輝(同調查卷二第70頁至第72頁、第76頁至



第79頁)、黃美枝(同調查卷二第74頁至第75頁)、黃秀 珠(同他字卷一第66頁至第69頁)、張妤婷(同他字卷一 第73頁至第76頁)、李靜雯(同他字卷一第82至84頁)、 張能勇、陳志斌、袁明璋、盧秀琴、許詹勝閔及告訴人葉 沛軒、胡淑貞、陳盛河、陳燕瓊、黃建隆、陳冠今、何振 昌、黃淑霞、王月娥等人分別於調查站、偵查中或審理中 之指述或證述,復有扣案供本案犯罪所用如附表十九所示 之物可佐,且有「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如意會員」、「 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白金創始會員」、「探極高級休閒 俱樂部創始會員」、「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鈦金卡會員 」、「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榮譽會員」「探極高級休閒 俱樂部尊爵創始會員」契約書範本 6份、會員來信、探極 公司招攬會員宣傳資料、王姿尹等 625人之加值卡會員資 料明細表、97年11月份至98年 1月份之加值卡管銷費總額 (含加值金)統計表、王文敬等 625人之鈦金卡會員資料 明細表、97年5月份至98年1月份之鈦金卡入會金總額(含 儲值金)統計表、97年11月份至98年 1月份之鈦金卡管銷 費總額(含加值金)統計表、探極休閒及夠夠拼公司違反 銀行法之吸金會員專案、「探極高級休閒俱樂部尊爵創始 會員」、「探極高級休閒俱樂部創始會員」、「汎亞力高 級休閒俱樂部白金創始會員」、「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 創始會員」、「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如意會員」契約書 範本 5份、探極休閒及夠夠拼等公司部分投資人(何楸香 等45人)名冊、林華蓉之個人貸款聲請書、身份證、其陽 信銀行存摺封面等之影本、「創始會員卡」95年 8月至98 年2月、「加值卡」97年11月至98年2月、「鈦金卡」97年 5月至98年2月之總入金額統計表等相關資料、員工獎金資 料、簽呈(一)(二)各乙冊、「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 榮譽會員」合約書範本1份、鄭進治大眾銀行交易查詢清 單、鄭進治第一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及匯款聲請單、汎亞力 高級休閒俱樂部創始會員卡正反面影本、如意會員契約書 影本、龍登銘之「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白金創始會員」 、「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創始會員」、「汎亞力高級休 閒俱樂部如意會員」契約書影本,及其夠夠拼公司之認股 憑證;王建輝「探極高級休閒俱樂部創始會員」、陳俊豪 「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創始會員」之契約書影本、王建 輝「探極高級休閒俱樂部創始會員」之契約書影本 6份, 及其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 1張、其會 員卡正反影本 1份、陳俊豪之說明書、夠夠拼公司認股憑 證、回執聯、會員期滿申請書、連振宇之說明書「汎亞力



高級休閒俱樂部白金創始會員」契約書、創始會員卡正面 、白金卡正面、生活卡正面之影本各 1份、國泰世華銀行 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影本、夠夠 拼國際事業(股)在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影本、「探極休閒育樂公司」在大 眾銀行南屯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新帳號0000 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影本、「探極休閒育樂公司」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 明細資料影本、濤京財資網資訊(股)在第一銀行中港分 行帳號 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資料影本、濤京財資網 資訊(股)在第一銀行中港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之交 易明細資料影本、「探極休閒育樂公司」在第一銀行中港 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資料影本、夠夠拼國 際事業(股)在第一銀行中港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之 交易明細資料影本、溫貴香在第一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 0000000 號之交易明細影本、盧秀琴在第一銀行中港分行 帳號 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影本、陳稚鑫在第一銀行 中港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影本、身分證字 號Z000000000在第一銀行中港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之 交易明細資料影本、吳信宏在第一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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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