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211號
TCDM,101,易,2211,2013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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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2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溫平全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中華民國102年4月
30日101年度易字第22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 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211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2年 5月7日合法送達予被告溫平全收受,且上訴人即被告已於10 2年5月16日撰寫上訴狀,其上記述「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211號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 訴事。至於上訴理由,容後補具」等語,並於翌日(即17 日)送達本院,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 證;惟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 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 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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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