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0號
PHDV,102,司拍,10,2013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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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羅義富即羅文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杰瑋即呂建憶間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已提出之本票
  原本,其發票日及到期日均非於抵押權存續期間,應非屬抵
  押權擔保債權,且抵押權契約書並無約定擔保過去、現在、
  未來的所有債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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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