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0號
PHDV,102,司拍,10,20130607,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羅義富即羅文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杰瑋即呂建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