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 請 人 羅義富即羅文涼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杰瑋即呂建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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