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霖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潭
代 理 人 潘慶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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